醫院、賣場、車站、政府機關、老人安養機構、圖書館、百貨商場、醫院、
辦公大樓、戲院的室內空氣一旦品質不良,環保署將可依法懲處了!
環保署已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公佈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,明文規定公
私場所不但要定期檢測,也要裝設自動監測設施,並將測量結果公布於場
所內及入口明顯處。
根據條文,今後包括各大公私場所,除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外,應
設置自動監測設施,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,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,應
及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,並應作成紀錄,若紀錄有虛偽記載者,
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若公告場所不符合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,且未於限期內改善,將處所有人、
管理人或使用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必要
時,得命其停止營業;前項改善期間內,並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
質不合格。
根據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楊之遠表示,空氣品質好壞,關係工作品質與效率,
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需從通風歡氣、整修與使用材料、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
著手。
|